法律分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法律依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
二战德国是在希特勒的独裁统治下推行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法西斯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变体)。国家社会主义一般又称作纳粹主义,“纳粹”(Nazi)是德语“国家社会主义者”(Nationalsozialist)的简称,原意是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NationalsozialistischeDeutscheArbeiterpartei,NSDAP,简称国社党)的党员与拥护者。
德国是在普鲁士容克贵族的领导下通过战争统一和迅速发展起来的。这形成了德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根深蒂固的军国主义传统和封建残余。在德国政治生活中,普鲁士王室与容克贵族占据显赫的地位,容克贵族的政治代表德国皇帝掌握着政治、军事、外交的最后决定权,容克贵族的经济地位受到保护。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税收,高福利。大学不收费。
年以前的德国名称是普鲁士王国。社会性质是封建王国制。
世纪初,德国的阶级矛盾十分复杂和尖锐。在封建贵族内部,统治的阶层是帝国诸侯。他们在领地内有收税、司法和铸币等特权,并拥有常备军。他们对上要求分权,对下则实行集权,同德皇、教会互相对抗,残酷压榨农民,反对任何社会改革。低级贵族随着枪炮的应用和步兵作用的增长,其作用和地位均日趋下降。